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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十五五”计划有据可依!解读《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治理步伐》
来源: | 作者:张辉煌?球盟会咨询资深合资人、球盟会科技军工事业部总经理 | 宣布时间: 2025-06-09 | 51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治理步伐》(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45号)(以下简称《步伐》),这是对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治理步伐》(国资委令第10号)的重大升级和完善。此次印发的《步伐》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了中央企业计划体系和闭环治理事情机制,关于央企体例“十五五”计划具有极强的指导性。

一、目的。十八大尤其是二十大以来,外部生长情况庞大多变,地悦魅政治大国博弈愈演愈烈,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央企业的功效使命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央企业应对变革和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指引,因而国资委启动修订了2004年第10命令。

二、高度重视战略引领作用,关乎央国企高质量生长、打造世界一流企业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步伐》明确提出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生长计划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增强焦点功效和提升焦点竞争力。战略引领再也不是一句空话,有了具体要求。

三、战略治理要形成闭环。国资委对央企集团战略治理方面要求形成体例、执行、评价、考核、调解的闭环,形成中恒久生长计划、生长计划、年度计划的计划体例闭环。央企内部要越发重视战略治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可执行、可评价、可考核,实现从战略洞察(市场洞察)、战略计划(更新)、战略澄清宣贯、战略解码、战略执行监督考核到战略复盘及双差剖析的闭环治理。

战略目标要层层解码,形成经营计划,落到重点事情任务或者重大项目上。多年来球盟会科技军工事业部利用原创的战略治理体系领先模型SITPStrategy Insight to Performance领导大宗军工央国企,资助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构建了完善的、科学的、系统的战略治理体系,取得了较好效果。

从我们效劳企业的多年经验来看,优秀的战略治理体系构建绝非一日之功,体系建设是一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企业全体干部及治理人员的治理理念要更新、要提升。实质上,战略治理体系的构建是为了战略计划的科学性、战略执行能力的提升及建设企业高绩效文化,实现战略上下对齐、左右拉通。凭据以往经验,笔者最担心的是《步伐》出台后,企业一拥而上甚至要求几个月内就搞成,那是不现实、不客观的,倒运于企业恒久高质量生长,特别提醒各人注意。

四、制度刚性约束。以后央企投资决策、预算决策、经营剖析、运营监管、评价考核都要以战略计划为基础,不可再拍脑袋,泛起明显偏差(gap)要追责,这就要求央国企战略制定的科学性与战略落地执行能力高度契合。

五、战略性管控模式的制度支持。集团管控是所有央企集团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凭据权力下放水平巨细,央企集团关于下属企业的管控模式通常有三大类,财务性管控、战略性管控及运营性管控。笔者认为,集团关于绝大大都二级企业的管控模式都应该是战略性管控,其利益是集团掌握住了战略偏向,二级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工业优势和主观能动性。

近年来集团直接加入下级企业的运营倾向比较严重,剖析其原因,除了外部严峻的形势外,照旧集团层面缺乏科学、系统化的战略治理体系,缺乏抓手又担心失控担责,这种倾向的结果是集团和下属企业都很累,各自职责界限更是混淆不清。

六、专业支撑。《步伐》第九条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担负企业生长计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生长计划体例、执行、评估、调解等事情,凭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如球盟会科技军工事业部这种综合性专业机构,具有先进的治理理念、要领和工具,又有富厚的实操经验,可以更快更好地效劳央国企,实现治理提升。

希望各大央企充分理解《步伐》的意图,抓住“十五五”生长计划的契机,认真做好前期研究和计划体例事情,为迎接新一轮的机缘和挑战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文件全文

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治理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治理,强化生长计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增强焦点功效和提升焦点竞争力,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步伐所称生长计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剖析宏观情况和内部生长现状及其变革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准时期内企业生长作出的偏向性、全局性安排,突出对工业结构优化结构调解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生长纲要。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生长计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生长计划治理机制,开展生长计划体例,强化生长计划执行,组织生长计划评估和调解,建立完善生长计划引领企业革新生长事情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生长计划监督治理制度和事情机制,统筹生长计划体例,组织对生长计划进行审核,监督生长计划执行和调解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治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 生长计划治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凭据本步伐划定,建立健全生长计划治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事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生长计划治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长计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长计划治理流程、治理部分及其职责;


(三)生长计划体例、执行、评估、调解有关治理划定;


(四)生长计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中央企业生长计划体例、调解、年度事情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生长计划治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卖力生长计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卖力统筹生长计划治理事情。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事情部分,归口卖力生长计划治理事情,牵头组织生长计划体例、执行、评估、调解等,相关职能部分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凭据职责分工落实生长计划各项事情安排。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担负企业生长计划重大问题研究,支撑生长计划体例、执行、评估、调解等事情,凭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增强生长计划基础信息治理,跟踪监测工业生长情况,动态评估生长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生长计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结构优化结构调解的基础支撑。


第三章 生长计划体例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生长计划、重点任务计划、企业计划三级计划体例和组织实施,增强与各治理部分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凭据国家计划周期,体例中央企业总体生长计划,明确未来五年生长总体思路、生长目标、重点任务和包管步伐。


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凭据中央企业总体生长计划重点任务安排体例相关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计划体例本企业总体生长计划、重点领域计划和子企业计划,各级种种计划应当定位准确、功效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体例生长计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安排、行业生长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宁静、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效劳、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工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生长和宁静,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步伐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生长计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体例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集会专题研究生长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计划期前一年启动生长计划预研事情,深入研判内外部情况形势、行业生长态势,明确业务结构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生长计划体例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生长任务。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计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生长计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长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长基础、生长情况、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剖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生长目标;


(三)工业结构安排,包括生长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生长计划执行落地的包管步伐;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颐魅战略使命、结构优化结构调解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生长定位、生长目标、生长偏向、生长路径等方面对企业生长计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分合议会商,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响意见。中央企业应当凭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生长计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解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生长计划的中央企业生长计划实施备案治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生长计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刊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事情的重要基础。生长计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考核规模,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生长计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剖析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 生长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凭据国务院国资委生长计划年度事情要求,对生长计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剖析,形成企业生长计划年度事情计划,明确当年事情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生长计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生长计划年度事情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剖析,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生长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按期听取生长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事情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生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重点监测工业生长情况,形成生长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事情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事情计划,包括生长计划年度剖析目标、工业生长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生长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事情计划执行情况、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业生长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工业引领作用、工业支撑能力、工业立异结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生长计划治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凭据中央企业总体生长计划与重点任务计划安排安排,监测中央企业工业生长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 生长计划评估和调解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计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情况形势变革等进行剖析,客观评判生长计划执行中生长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生长计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生长计划调解的须要性,确需调解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生长计划调解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安排;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解;


(三)企业爆发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生长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生长内外部情况形势爆发重大变革,影响生长计划执行;


(六)其他应当调解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计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计划期生长计划体例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实时总结宣布中央企业生长计划重大结果。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生长偏向泛起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生长质量低下等问题,凭据有关划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生长计划偏向盲目投资等的,凭据情节严重水平给予考核扣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生长计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步伐有关划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生长计划治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结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划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步伐,结合实际制定外地区国有企业生长计划治理有关划定。


第三十八条 本步伐由国务院国资委卖力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步伐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宣布的《中央企业生长战略和计划治理步伐(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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