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治理步伐》(以下简称“11命令”)自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11命令,发改委陆续宣布了《国家生长革新委关于宣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敏感行业目录”)以及《国家生长革新委关于宣布企业境外投资治理步伐配套花样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配套花样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保存一些模糊问题和困惑问题。发改委于2018年6月5日宣布了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问题,铺平了实操的门路。我们对问题解答进行了剖析息争读,认为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明确境外投资领域。针对11命令第二条中对“境外投资”的界说,问题解答对此进行了增补。明确“境内自然人”指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明确“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审核时凭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穿透,例如VIE协议结构、信托等均会要求向上穿透;明确投资方法为“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中的“资产、权益”的规模包括“钱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种种资产、权益”,险些涵盖境外投资中可能投入的种种资产和权益,包括常见的“内保外贷”等方法;明确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实体进行发债或境内主体向其境外实体提供股东借款的行为,若资金不是用于境外投资运动,则不适用11命令划定。
2、厘清敏感行业规模。问题解答在11命令及敏感行业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敏感行业规模。例如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明确说明了若投资资金均从境外募集而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则不应被视为敏感行业;娱乐业明确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游戏、文化、音乐等业务类型不划入敏感行业领域;新闻传媒行业中,非时政类的传媒不划入敏感行业领域等。
3、明确了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标准。关于敏感行业的审核标准,问题解答重申了11命令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模糊看法,例如明确体现不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有:(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相助项目;或者(2)批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历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分和驻外使馆明确体现支持该项目。
4、进一步明确申报披露内容和质料形式。针对实践中涉及较多的申报披露内容以及申报质料形式的问题,问题回覆也进行了回应。例如央企子公司的申报问题、批准或备案的财务报表问题等。
综上所述,发改委11命令实施以后,相关的配套政策不绝完善,问题解答也集中回覆了新政实施3个月所收集到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实操路径,有助于提高境外投资效率。
——球盟会咨询外洋并购研究中心 袁梦思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地点:北京市向阳区北苑路86号院E区213栋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84108866(总机)
业务咨询:400-093-2688(免话费直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