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国资委考核分派局对外宣布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事情指引》,这是自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步伐》实施以来,对该文件及后续增补的各通知类文件的一个归口整理,厘清了《试行步伐》中的一些未明确事项:
1、放宽中小市值企业首次激励的总额
由于《试行步伐》划定首次激励应控制在总股本的1%以内,造成许多中小市值企业首次实施历程中泛起激励总量过少,难以落地的情况。新《事情指引》第二十一条划定,首次激励授予股票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总股本的1%以内,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立异型上市公司可以适当上浮至总股本的3%以内。
2、实时跟进科创板生长,更新总额限定
新《事情指引》第二十条划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凌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与老文件未变革),科创板上市公司累计不凌驾股本总额的20%(对科创板新形势进行跟进)。
3、对连续授予情况进行约定
新《事情指引》第二十三条划定,勉励上市公司凭据企业生长计划,接纳分期授予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恒久效应。上市公司连续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股本总额的5%以内。
4、增加预留
为配合市场化选柒锸扬并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治理步伐》坚持一致,上市公司需为拟市场化选聘人员设置预留权益的,预留权益数量不得凌驾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预留权益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事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工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本期计划已获授的激励工具。凌驾12个月未明确授予工具的,预留权益失效。
5、将境内上市企业订价方法与《治理步伐》进行统一
由于之前《试行步伐》划定“上市公司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宣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宣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治理步伐》纷歧致,就造成已往国企上市公司在实施时需要凭据两个治理文件去订价,现新的事情指引与《治理步伐》靠拢,进行了统一。
6、将激励工具授予额度进行了明确并进行分类
凭据文件第三十四条划定,将境内与境外上市企业董事及高级治理人员的授予额度统一为不高于薪酬总水平的40%,同时治理、技术及业务主干等其他激励工具可参照执行,也可由董事汇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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